消费金融公司 | 小额贷款公司 | |
监管机构 | 银监会 | 金融办 |
企业性质 | 金融机构 | 非金融机构 |
业务内容 | ①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注1) | ①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
服务对象 | 个人 | 个人、个体户、中小企业等 |
营业范围 | 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 不得跨区县经营 |
监督管理 | 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 ①有些地区对三农方面的贷款余额有比率要求; |
贷款额度 | 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 |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资本净额的3%~20% (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 |
实际规模 | 4家(京、津、沪、蓉四城市试点) | 3791家(截至2011年9月) |
法律法规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09]3号 | 参照各地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