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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梅兴保:突破小贷制度瓶颈 加快普惠金融创新

来源:转载金农股份 时间:2017-03-06 16:30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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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兴保认为,法律定位成为制约小贷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按照现行规定,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是经营特殊商品的股份制企业,但小贷公司所从事的又是贷款业务。这种法律定位和实际业务的错位,导致小贷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面临诸多问题。一是小贷公司无法享受相应的金融政策。例如,一些地方不能为从事房产抵押类业务的小贷公司办理抵押登记。还有很多省市对于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定向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等,而小贷公司一方面由于被定位为非金融机构,无法开展相应的业务,无法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另一方面,在同一个金融市场,小贷公司从事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同的业务,市场地位失衡。二是监管标准不统一。例如“营改增”之后,小贷公司税负负担加重。按照“营改增”之前的政策,小贷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的税项包括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而在“营改增”之后,税务部门将小贷公司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其他服务业,但在征税时,按照金融机构6%的标准来执行。但是,由于小贷公司的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很少,导致小贷行业的税负普遍有所增加。三是跨区域经营受到限制。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大部分小贷公司的业务局限于一市,甚至一区、一县,发展空间有限且竞争压力巨大,对于小贷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分散风险十分不利。

梅兴保建议,应确认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采取适合小贷公司特点的监管政策,并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小贷公司的实际业务为贷款业务,其金融属性不容否认,建议尽快确认小贷公司的金融企业地位,小贷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享受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身份。

其次,对于仅从事贷款、不经营存款的小贷公司来说,其社会贡献大、风险外溢小,建议政府监管部门采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在监管工作中重点看住三条底线:一是不得非法集资,二是不得高息放贷,三是不得暴力催收。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小贷公司可以采用分类管理、分层指导的原则,本着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发展的思路进行支持与监管,消除制度障碍。

再次,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推进修改后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下发实施,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法可依,让小贷行业看到希望,促其发展,切实做好小、微、农金融市场的供给侧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及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第四,建议形成银监会与地方金融办或其他小贷行业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及联动机制,统一对小贷公司的各项监管尺度及监管范围。对于小贷公司的商业化经营行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自主经营的空间,对于各项业务行为给予标准化、统一、明确的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