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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观点】| 吴晓灵: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并不意味着综合监管

来源:转载农村金融时报 时间:2017-03-10 11:33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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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举例说明:“比如银行主要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在这个过程当中,银行会创造信用货币,银行贷款业务的本质,以及吸收存款的特性,和创造信用货币的特性是不会改变的。证券机构搭建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桥梁,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全面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中介机构的本质不会改变。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法则下进行经济补偿的这种功能,也不会改变。信托本身是一种法律关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只收取管理费用,而投资者要承担风险享受收益,这种本质也不会改变。所以,不管哪个机构经营了银、证、保、信业务时,都要按照相同规则进行监管,这就是我常说的功能监管、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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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吴晓灵指出,根据这种情况,综合经营并不意味着综合监管,而对应于综合经营的是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机构做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就该按照那个业务的本质去接受监管。”

吴晓灵进一步解释说:“过去我们的监管是以机构监管为主,就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进行发放和吊销牌照,对这个机构的审慎经营进行管理。而行为监管就是,即便是机构牌照不是某个监管部门发的,但做了这个领域功能的业务,就需要在这个监管部门领取牌照。银行要销售保险或基金产品,实际上是要到保监会获取保险销售的资格,要到证监会去获得基金销售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已经有了这种牌照式管理的基础。因而在综合经营的大形势下,我想我们更应该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她认为,最典型的交叉经营的就是大资管市场的资产管理产品,应该按照其法律属性,交由证监会统一监管比较好。

吴晓灵同时强调了央行的职能。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风险繁多。如果对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和投资者的数量、质量有一个统计,这对于了解和分析整个市场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而这就是目前央行的职能之一。

“所以我们的监管体制不管怎么改变,对于央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承担的货币政策职能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是不会改变的。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信息复杂,并会时常会发生风险传染的情况,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央行,就需要掌握全面的信息。”吴晓灵说,“前两年在讲金融体制改革时,强调了‘三个统筹’,即统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和金控公司的监管,统筹重要的基础设施的监管,统筹综合金融统计。这些都是在为金融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合上述分析,吴晓灵总结表示,在综合经营的情况下,监管原则应该是,要从单纯的机构监管走向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在复杂的金融形势下强化央行承担金融稳定职能方面的条件,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要更加有效,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要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这样才能有更稳定的金融系统来应对国际国内纷繁复杂的金融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