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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款人失联时,债权人就只能“认栽”么?

来源:民间金融网 时间:2017-12-15 14:07作者:管理员

   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的目的,是使得受送达人接收诉讼文书并了解有关诉讼活动。在许多的借贷纠纷中,会发生被告不接受送达诉讼文书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导致不能完成送达,诉讼活动也就无法继续进行,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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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必须送达


接受送达对当事人而言更大程度体现的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既然是权利,当事人有权放弃,《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受送达人必须接受送达。因此,如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或将送达的文书抛弃,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法院而言,送达则是职责,职责意味着送达是法院的司法权力,但更多的是法定义务,不能完成法律意义上的送达,诉讼活动就无法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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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送达难


送达难,难在向被告送达。主要原因是:

(1)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捷,流动人口、自由职业、外出务工、城市拆迁、地址变更等新情况不断涌现。送达时,法院一般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不能找到被告时,再按照户籍地、工商登记住所地查找,但很多当事人的户籍地、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其实际所在地不一致,经过这样的查找,往往也无法完成送达。

(2)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故意躲避诉讼,躲避法院的送达。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过样的情况:受送达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通过手机可以联系到受送达人,但其拒绝到法院应诉,也不说明实际居住地,只是称将自行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完成送达。如果公告送达又会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已经与其取得联系,故不属于下落不明。

(3)有的当事人不懂法律,拒不签收诉讼文书。实践中,相当部分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没有理由对其提起诉讼,认为不接受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就是对对方诉讼主张的有力抗辩,故想方设法躲避法院的送达人员,拒不签收诉讼文书。

(4)法律规定不便操作。主要表现为留置送达程序过于严格,缺乏简便、灵活的可操作性规定。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而且留置地点必须是受送达人的住所。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有时无法找到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有时虽找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人员,但他们考虑到与被告的日常相处,害怕因自己到场帮助法院工作而得罪当事人,怕当事人无理责难,不愿惹麻烦,因此拒绝、推诿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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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如果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送达,则可能属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 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但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应具备两个因素:一是不知下落去向,二是通过联系没有音讯。在诉讼中,可以以同样的标准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即被告虽然明确,但处于不知下落,没有音讯的状态。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避免诉讼的迟延:

其一,向被告亲属等有密切关系的人阐明利害关系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或线索,尽可能通知被告应诉。

其二,尽快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

其三,经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依照法定审理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作出裁判。


但公告送达及缺席审判时应注意,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缺席被告虽未提出抗辩、提供证据,法院仍应对到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时,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的问题。